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安化县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A,男,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化县XX医院,住所地安化县,法定代表人:A,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安化县XX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A与被告安化县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病情加重需继续治疗,伤残情况待治疗后才能确定,损失目前无法确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张 珺审 判 员 A人民陪审员 梁余财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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