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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毅刚|时间:2020年07月05日|2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X、黄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赣0322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A,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A,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犯盗窃罪,被告人A犯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C、被告人D、E、被告人F及其辩护人G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A从重庆市XX大学软件开发专业毕业后在家待业。期间,通过上网和购买书籍自学了木马编程,利用开源程序及C语言、WIN32汇编、VS2008软件编写远控木马程序。2016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A以2500元每月的价格向被告人B两次出售其编写的远控木马程序,非法获利5000元。经上海XX鉴定,被告人A编写的远控木马程序可以实现利用本地主机对远程主机文件浏览、文件下载、文件上传、程序控制运行、系统重启的功能。
2016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A、B、C为盗窃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出资通过网络从被告人D处购得远控木马病毒学习并使用,之后又从网上购得大量作案用的QQ号、支付宝账号、阿里旺旺账号及身份证并办理了电话卡和银行卡。2016年5月至6月期间,三被告人在上栗县风影、飞龙等网吧内,由被告人A以购物为由向淘宝网商家发送远控木马病毒,被告人A负责在后台控制被害人电脑,分析获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并在A1经营的淘宝网店上以申请他人代付的方式拍得微信充值红包,再远程控制被害人电脑同意代付,盗窃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A1扣除手续费后将微信红包充值到B指定的“波神”、“波动力”、“C”微信账号内,之后再由被告人A将“波神”、“波动力”、“B”微信账号内的资金从绑定的银行卡中取现。
2016年5月7日至24日,被告人A、B、C通过上述方式盗得支付宝用户D、E1、E2、F1、G账户内资金,共计58145.9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A、B、C、D辩称,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社会危害性较低,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对事实认定没有意见,但被告人A主观上不明知被告人B等人租用木马系为了盗窃他人财物,不应对他人犯罪结果负责。被告人A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A从重庆市XX大学软件开发专业毕业后在家待业。期间,通过上网和购买书籍自学了木马编程,利用开源程序及C语言、WIN32汇编、VS2008软件编写远控木马程序。2016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A以2500元每月的价格向被告人B两次出售其编写的远控木马程序,共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A、B、C购得木马程序后,2016年5月至6月,三被告人在上栗县风影、飞龙等网吧内,由被告人A以购物为由向淘宝网商家发送远控木马病毒,被告人A负责在后台控制被害人电脑,分析获取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并在A1经营的淘宝网店上以申请他人代付的方式拍得微信充值红包,再远程控制被害人电脑同意代付,盗窃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A1扣除手续费后将微信红包充值到B指定的微信账号内,再由被告人A将微信账号内的资金从绑定的银行卡中取现。期间,三被告人还通过以上方法盗得支付宝用户A、B1、B2、C1、D账户内资金,三被告人共盗窃上述六被害人58145.90元。到案后,三被告人将盗得赃款58145.90元全部退赃。另,经鉴定,被告人A编写的远控木马程序可以实现利用本地主机对远程主机文件浏览、文件下载、文件上传、程序控制运行、系统重启的功能。
所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从上栗县风影网吧调取到2016年5月12日网吧内监控视频,监控截图已经被告人A、B、C指认。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A的人身及赣J×××××面包车进行搜查,搜查到大量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U盘、vivo手机等物品;对被告人A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其裤子口袋内搜查到苹果5手机一台和户名为AXX储蓄银行卡一张;对被告人B的人身进行搜查,在其裤子口袋内搜查到OPPO手机一台和U盘一个;对被告人A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XX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其房间内搜查到笔记本电脑、百盛电脑、U盘、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上栗县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依法对被告人A扣押的黄金色U盘和白色vivo手机进行检查情况,相关记录刻录保存;对被告人A扣押的百盛电脑主机进行检查情况,相关记录刻录保存。
电脑截图,证明A辨认出其U盘内的文件信息,分别为已经破解的支付宝密码及卖家信息、盗窃时所使用的网站账号信息、盗窃时的小号信息及向淘宝卖家发送的模板信息、存放木马的程序文件、免杀程序及备份信息。
XX银行绿卡交易明细,证明账号为62××XX,开户名为李XXXX,开户地为醴陵市XX的XX储蓄银行卡,于2016年5月29日至6月29日,分十笔收到来自深圳XX摘要为财付通的往来款,共计67836.7元。
上XX风影网吧监控视频光盘,证明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A、B、C在上栗县风影网吧作案情况。
操作木马视频,证明被告人A在侦查机关讯问时现场演示操作木马窃取他人支付宝密码的过程。
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A、B、C、D均系被抓获归案。
刑事判决书,证明犯罪嫌疑人A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罪嫌疑人李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被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人A、B、C、D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证人A1的证言,证明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两个店为客户充值微信红包,2016年4月至6月,他帮别人充值交易额异常多,他查了下两个店铺的交易记录,发现大多数钱被转入了159××××9798(绑定微信号“波神”)、155××××6706(绑定微信号“波动力”)、156××××9069(绑定微信号“A”)这三个微信账号里,共计转了283724.5元左右。
证人A的证言,证明他是支付宝中国XX公司专案风险部安全专员。2016年5月12日至13日,深圳用户A1被人通过支付宝盗窃人民币49146.8元,后经公司案件网络查询发现嫌疑人操作IP系在上栗县某网吧,公司已对A1完成全额赔付。
被害人A1的陈述,证明他的支付宝账户于2016年5月12日至13日分35次回收充微信钱包的交易转走了49146.8元。事后,XX公司已经赔偿了他49146.8元。
被害人A2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6日13时许,他的支付宝账户被别人以代付的形式转走了2501.25元,他当时与XX公司联系了,XX公司已全部赔偿了。
被害人A1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18日13时许,他的支付宝账户被别人以代付的形式转走了1499.85元,当时他与XX公司联系了,XX公司已经全部赔偿了他的损失。
被害人A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24日他电脑上支付宝内资金被人转走了三次,第一次是1499.85元,第二次是499.95元,第三次被转走499.95元。
被害人A的陈述,证明2016年5月7日他在支付宝上被人盗支两次,分别是1499.85元和999.90元,共计2499.75元。
被告人A供述,他和A、B从2016年4月份的时候开始通过在网上给别人发木马,盗窃他人支付宝密码然后盗取支付宝账户内资金,俗称“洗宝”(洗劫A),地点都是在上栗县XX的网吧,飞龙、A、B、传奇等上栗街上的网吧都去过,另外湖南XX和萍乡市XX的网吧也去过几次。他们有两个微信账号用于“洗宝”,一个账号为159××XX,名称为“A”是用来到账的,就是微信直充将钱充到这个账号上。还有一个是用来取现的,微信直充将钱充到“波神”账号上,然后转账或者二维码付款到这个账号上,这个账号绑定了一张XX储蓄银行卡。远控木马是他们在网上QQ号28×××75购买来的,三人每人出了一千元,给对方充了2500元的游戏点卡,对方就将远控木马发给了他,并教他们如何操作,如何洗宝。他将这个木马存在QQ网盘上,木马程序不是永久免费使用的,每个月的费用是2500元。5月份的时候他们又直接通过阿里旺旺账户转账到对方支付宝上面购买病毒,这个病毒是需要升级的,他们称为免杀,对方会免费帮他们进行升级,这样杀毒软件就不会认为这是木马程序。他们没有具体如何分工,但是作案方法他和A熟悉一点,A没有这么熟悉,但他们每次三个人都会在一起发送木马病毒、拍微信直充及ATM取现,三个人都有参与。
被告人A供述,他和A及B从2016年4、5月份开始盗窃支付宝,远控木马是A在网上花2500元购买的,对方还教其怎么使用这个木马。他负责办卡,A负责利用阿里旺旺账号、QQ号与商家聊天发送木马,A在淘宝网上拍微信直充、申请对方代付,然后就去操控对方的电脑完成付款,之后A登入微信转账并提现,他再到银行去取钱平分。2016年5月中旬左右,他们盗窃了一个商户,这个商家是一个卖手机壳的,盗窃了4万余元。
被告人A供述,2016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和A、B一起凑钱购买木马盗窃淘宝商家。他和A主要负责和卖家聊天并发送木马链接给对方,A负责远程控制对方的电脑进行支付宝代付操作,盗窃的钱提现到银行卡上之后,主要是由A去银行取出现金。
被告人A供述,他编程的A叫远控A,是一个EXE执行程序,是电脑病毒的一种,别人中了他的木马后植入者可通过他的远控木马远程控制被植入者的电脑。可以控制对方的电脑,包括录音、录像、记录对方的操作,可以看到对方电脑里面的所有文件,然后随意下载对方电脑里面的任何文件,还可以上传任意文件至对方的电脑上,也就是说植入木马者可以在被植入者电脑在开机和联网的情况下完全掌控对方的电脑。这个远控木马通过一个远控木马后台来执行,这个后台与远控木马是配套的。2016年4、5月份,一个QQ为30×××34的人主动联系他,问他这里有没有不被杀毒软件发现查杀的木马,用来盗窃别人游戏里面的游戏币和装备,他以2500元一个月租给对方,一个月满后,对方与他联系又打了2500元,共打了5000元。他编程远控木马是自己一个人编写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因为他的远控木马可以“免杀”,侵入别人的电脑窃取别人的电脑信息,然后进一步窃取别人的账号和账号里的钱财,比如说游戏账号及账号里的虚拟游戏币、装备等,然后换成人民A。
上海XX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1、被告人A主机内程序“超强版远程协助.exe”和其配置生成的程序“XXX”可以实现利用本地主机对远程主机文件浏览、文件下载、文件上传、程序控制运行、系统重启的功能。2、对被告人A盘中程序“win,dat”解密,使用xynamisBinDiff4.2对其与被告人A主机内程序“超强版远程协助.exe”和其配置生成的程序“XXX”进行对比,相似度为99%。
本院认为,被告人A伙同被告人B、C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向他人电脑系统植入木马病毒后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A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应予惩处。到案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B、C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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