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刑事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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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微信QQ聊天记录违法吗?-开封尉氏县王飞律师

发布者:王飞-刑事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316人看过



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

保护网络隐私权势不可挡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

边界在哪?

我们该如何理性维权呢?

这篇“网络冲浪安全指南”

一定要看!


晒晒聊天记录

也算违法?


原告:黄某
被告:刘某

2019年6月某日,刘某在湖北某学院贴吧发布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并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无理要求。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聊天记录、QQ、电话号码、姓名曝光。

法院认为

刘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和隐私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感情被骗

公开聊天记录算侵权吗?

原告:赵某

被告:丁某

2019年8月,在丁某发现男朋友赵某已婚后,赵某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于是丁某信以为真。


2020年初,丁某因怀孕入院手术,赵某想要分手,承诺补偿其100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丁某将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张贴在赵某公司玻璃上。

法院认为

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


小伙伴们可能会问丁女士的行为为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这里提醒大家法律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门槛”的,诸如此类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法律将仅对其进行有限度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法院开庭调解过程中

私自录音当证据,有效吗?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打印成文字资料,被法官发现。

法院认为

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的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最终,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网络并非法外地

无论是书面形式

还是口头等其他形式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构成名誉权侵权

 
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三要素

遭遇如此寻帮助

 

1、故意或过失泄露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也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


2、实施了公开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


3、发生了损害结果并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与精神损害。


注意:如果曝光人的曝光行为导致了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曝光人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要想着做“键盘侠”

也不要想着“不让谁好过”

更不要想着能从中

获取什么不正当利益

违法犯罪不可取

网络环境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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