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
甲方(存货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保管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
3、规格:
4、数量
5、质量:
6、包装:
第二条 货物进仓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资料。
1、货物进仓以领货凭证为主。乙方应当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将品种、规格、数量按照实数签收,及时开具入库单。若收货过程中发现破包,应单独堆放,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若出现少包,由甲方向铁路部门索取铁路记录,以便向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好进仓收货凭证,以供甲方对物资入库后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乙方负责进仓物资的保管、收发,对进仓的物资应当按牌号、产地、品名及规格分类堆放。
2、在仓储过程中发生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如受潮、丢失、损坏、火灾、日晒或者因收发差错造成物资短少,由乙方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3、乙方应当在每月 日向甲方报送上月的物资进、出库存数量报表,甲方有权对库存进行盘仓核对,必要时可以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应做到仓储物资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四条 货物出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及要求。
1、当货物需要出库时,必须开具《出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中标明提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通知日期,经审批相关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乙方,乙方可依据真实有效的《出库通知单》进行出货。
2、乙方在办理货物出库时,提货人须持有效证件,载明提货单位、品种、数量、型号、运输车辆牌号等,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以备检查。
3、甲方随时与乙方库房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若收货过程中发现破包,应单独堆放,并通知甲方及时处理。若出现少包,由甲方向铁路部门索取铁路记录,以便向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如受潮、丢失、损坏、火灾、日晒或者因收发差错造成物资短少,由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市价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费用标准:货物仓储费 元/吨;货物进库费 元/吨:货物出库费 元/吨。
2、结算方式:以上各项费用每月 日开具发票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议定仓储量范围内,造成不能按时入库或其他经济损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3)其它约定责任。
2、甲方的责任
(1)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3)按合同规定由乙方代运的货物,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4)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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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