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
甲方: ,男,单位: ,年龄: ,身份证号:
乙方: ,女,单位: ,年龄: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结为夫妻。为了更好地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一、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甲方婚前财产:
2、乙方婚前财产:
二、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四、婚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甲方或乙方一方的财产清偿。甲乙双方或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债务的,视为无效。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或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所有财产。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受法律保护。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