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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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诉夏xx、彭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兴彬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1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徐兴彬律师点评:

  工人在建房时不小心受伤了,然后把包工头和房东一起告了,以往的判决中,如果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的,房东要承担部分责任。这个案子我代理的是房东,包工头是农村工匠,修的也是农房,根据最新的规定,限额以下农村建房,承揽人(包工头)即便没有施工资质,定作人(房东、业主)也无需对承揽人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包工头承担责任。

  注:判决书中将我的名字写错了,应该是徐兴彬。

  附相关法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约定建设的要求、期限和范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签订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

  承担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明令禁止的落后技术,并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鼓励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优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与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

  1.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

  2.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3.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两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4.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5.属市政公用工程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二)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是指限额以上工程范围之外的其他村镇建设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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