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兴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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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人身损害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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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北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兴彬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5日|分类:知识产权 |2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书链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3b86fa0-d295-4223-bc5e-fe55303504d7&KeyWord=%E5%BE%90%E5%85%B4%E5%BD%AC

徐兴彬律师点评:

   这是本律师作为原告起诉新浪侵犯本人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一个律师如果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谈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一开始,当本律师发现自己的文章被新浪未经许可转载后,先是通过邮件及电话要求其删除,然而,新浪却无动于衷、傲慢无礼,于是,毫不犹豫的,本律师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新浪败诉,本律师的诉求一分不差的获得支持。一审宣判后,新浪没有上诉,把执行款支付给了本律师。

  以下是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举示的公开出版发行的《青年电影手册(第一辑)》一书,以及在书中收录的署名“徐兴彬”的影评文章《你是尹瑞娟,我是崔明亮》和《浪奔浪流中的三峡好人》,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可以确认原告徐兴彬系影评文章《你是尹瑞娟,我是崔明亮》和《浪奔浪流中的三峡好人》的作者,原告徐兴彬依法享有该两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关于原告徐兴彬非上述两篇文字作品作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以及该条第二款关于;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规定,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原告徐兴彬的许可,在其www.sina.com.cn网站上全文转载涉案两篇文字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七)项关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徐兴彬对涉案两篇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相关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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