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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朋友圈的不当评论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王少花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8次举报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曾经系同事关系,互通微信。2021412日,张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了一条动态,对自己女儿考试获得的好成绩表示开心。很多微信圈里的朋友为之点赞,李某却在下方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张某当即联系李某,希望其解释和道歉,李某拒绝沟通。李某后拉黑了张某的微信。于是张某当天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未受理而是告知张某起诉。随后张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网络虚拟世界中施行的行为所形成的后果,也通过其行为主体,即自然人个体,反馈到现实空间中,作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朋友圈是网上交流的一种方式,并非法外之地,李某在张某朋友圈一动态下发表“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的评论,该评论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张某的部分朋友亦已看到该评论内容,李某的该评论行为造成了张某的名誉受损,故李某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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