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予年检,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非一概免责
车辆未予年检不宜一概认定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对于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涉案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予年检并无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其一,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其已就未予年检则免于赔偿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说。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对于发生意外事故时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车辆不负赔偿责任,一方面有助于保证机动车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以更好地护交通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因车辆存在安全故障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减少保险人的赔款支出。但是,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实质上属于对投保人权利的限制。由于机动车应当按照一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二)》第十ー条的规定,保人有义务对于前述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以及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二,保险公司应当证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予年检具有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国外的原因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近因原则实际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肇事车辆未按规定及时年检可能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但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在交通事故认定已载明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若主张免责,就应当提供更加充实的证据证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与事故发生具有近因关系。
综上,在车辆未予年检的情况下,不宜一概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做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相关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并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于免责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对条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涉案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予年检并无因果关,那么保险公司仍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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