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林强律师
昆明工伤(工亡)专业律师
15887849100
咨询时间:09:00-23:59 服务地区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作者:满林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9次举报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否兼得?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不影响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交通事故所致,也不影响受伤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交通事故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劳动者作为被侵权人,与交通事故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劳动者和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5887849100
  •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平台积分

    36651分 (优于98.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0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满林强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8054 昨日访问量:4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