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问题
(一)申请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三 ) 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四 )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个人提出的请签字并按手印;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1份,首诊、急诊等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
经过材料审核受理后,申请人及单位根据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单位(企业)申报工伤认定
1.委托书:单位委托经办人办理工伤申请,委托书(须单位盖行政章),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伤害职工本人陈述材料(须本人签字并盖手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须证人亲自手写、签字并摁手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单位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1.受伤害劳动者本人陈述材料(须本人签字并摁手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须证人签字并摁手印)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3.委托书:个人委托单位经办人或个人直系亲属申报的(须委托人签字并摁手印)、须提供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能证实与受伤害职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①属暴力伤害的,须提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材料复印件(须审原件);
②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交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须审原件),上下班路线图,受伤职工居住证明等材料;
③属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须提交外派单、出差记录表或领导指派证明等材料。
④属职工死亡的,须提交有效的死亡证明、报警、报案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等;
⑤根据实际情况,须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近亲属)协助和配合出具的其他相应证据,如图片、声音、视频资料等材料。
⑥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单位提供的,须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提供的,须由本人亲笔签署姓名并加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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