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证据证明
附录(A):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条)。
可提供的证据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附录(B):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可提供的证据有: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五险一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8年
36651分 (优于98.75%的律师)
一天内
80篇 (优于99.7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