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林强律师
昆明工伤(工亡)专业律师
15887849100
咨询时间:09:00-23:59 服务地区

因对患者病情观察不足、处理不到位导致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医疗纠纷】

作者:满林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1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某谢某系两夫妻,2014年8月底,谢某到医院确诊怀孕后,一直在当地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产前检查,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5年5月3日产妇因停经9个月,阴道流液6小时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门诊于当日23时以“胎膜早破”将产妇谢某收入院待产。2015年5月4日20时25分在会阴侧切的方式助产下,产妇谢某成功产下一男婴。2015年5月4日23时50分产科发现患儿口周发钳,给予面罩吸氧无明显好转。

2015年5月5日19时18分120转入当地市儿童医院抢救治疗,门诊以新生儿青紫收入新生儿科病区,入院后医院即给予保暖、扩容、改善循环、气管插管等,但呼吸困难仍进行性加重,终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5日20时05分宣布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谢某之子死亡原因系房间隔缺损(发育不全)、肺羊水吸入、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且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为谢某谢某之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足,处理不到位”的过错行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谢某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负大部分责任,责任参与度建议为60%。

诉讼经过

庭审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已经按照常规进行了产前检查。由于目前医疗技术手段有限,未检查出胎儿有先心病并不是医院的过错。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病例篡改的事实也予以否认,认为医院是依规书写病例,病例上的修改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尸检报告是静态下的结论,不能完全反映新生儿的动态病程和心脏病的严重程度,存在不全面的局限性。尸检报告的结论无法证明患儿的死亡原因。其次,医院认为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不客观专业,其新生儿死亡存在复杂的先心病、肺部高压情况,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张某谢某之子的死亡原因及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由于尸检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反映新生儿的死亡原因。法院认为本次鉴定是从法医病理学角度对患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医方认为不能全面反映死亡原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后,被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对原告积极履行了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及在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下医院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鉴定意见及案件现有证据分析认为,医方无法举证否认过错的存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确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某谢某有权要求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其儿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并有权要求医方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人损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及《人损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及《人损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人损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此,原告张某谢某在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中仍需承担举证责任。死亡赔偿金参照云南省2015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73元计算为26373元/年×20年=527460元;丧葬费参照2015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463元计算为64463÷2=322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在所有主张赔偿的费用中,还应考虑到医方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鉴定意见建议采纳60%),最终法院判决参与度采纳50%。

结语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这一关系的协调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卫生领域实践活动的开展与良性运转。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能使医生与患者互相沟通、信任,最大限度的减轻患者身心痛苦,而且还能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实践中,应提出具体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对策并落实到位,防止当医患关系发生时,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因此,解决医患关系可从如下做起:

一、强自身队伍建设 改善医患关系必须从医务人员自身做起,更新观念,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二、加强医患沟通 ,而且医患之间的沟通应该是心灵和感情的沟通只有医务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建立良好的关系,才能使患者积极支持、配合医疗工作,才能尽最大限度地避免医疗争议的发生 
    三、加强法制化管理进程医患关系已普遍存在,医患双方应各自遵守应尽的义务,用法律来处理和维护医患关系。第一,医患双方都有共同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各方都要遵守卫生法规,要有统一的、有说服力的、比较公正的、有权威性的、真正能起到约束医患双方和解决矛盾的法规,并严格执行,这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法律基础。第二,执法要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有姑息行为的执法人员必须追究责任,对不正当的媒体报道,造成严重的后果,也理应追究其责任,做出相应的处罚。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5887849100
  •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平台积分

    36651分 (优于98.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0篇 (优于99.76%的律师)

版权所有:满林强律师IP属地:云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8088 昨日访问量:40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