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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胎儿的不当出生【医疗纠纷】

作者:满林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5次举报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8日王某在县人民医院剖宫产下一活女婴(取名李某某),后发现其左手掌缺失。这一情况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给李某某带来了终生的痛苦。但在生产之前,王某一直在县人民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良好未发现异常。

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履行告知不足。后经某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

诉讼经过

原告基于鉴定报告的内容(医方存在履行告知不足的过错、李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的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主张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05566元。庭审中,被告县人民医院辩称:

一、李某某与县人民医院之间未形成医疗服务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

二、王某共三次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产前B超检查,县人民医院为王某所做的三次产前B超检查,均已按《产前超声检查指南》《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常规产前超声检查,胎儿左手是否缺失的检查项目不在县人民医院产前B超检查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县人民医院也不存在明知胎儿的左手缺失而故意隐瞒的事实,未侵犯原告方的知情同意权及优生优育选择的权利,县人民医院的行为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

王某在县人民医院所做的三次产前B超检查,B超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发育良好并无异常。2013年3月18日,王某在县人民医院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一女婴,后取名李某某。手术中发现李某某先天性左前臂缺失。后经县人民医院申请对其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析:医方县人民医院在被鉴定人王某三次产前B超检查中未对其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但是医方县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存在以下不足:履行告知不足,未告知被鉴定人医方县人民医院不能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致使被鉴定人王某丧失知情权及选择权。此外,李某某左前臂缺失系胎儿本身发育异常导致,并非因为县人民医院的产前B超检查行为所致,故县人民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履行告知不足的过错与李某某左前臂缺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医方县人民医院存在履行告知不足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缺乏直接的关联性。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人民法院最终判令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414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一、县人民医院在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李某某的左臂缺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赔偿、抚养费等是否应得到支持?三、医方对其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海县人民医院存在侵犯患者知情权、选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根据鉴定意见及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判断,人民医院在为王某提供诊疗服务中所存在履行告知不足的过错。原因有在于医方在不具备系统性检查的情况下未告知其患者或者家属向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而是代表患者默认同意该医院的一切检查及承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其次,医方的过错与李某某的左臂缺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得明确李某某的左臂缺失并不是由于医方的诊疗服务行为直接导致,左臂缺失是胎儿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发育异常所致,医方存在的过错仅是履行告知不足,导致胎儿不当出生。因此,医方的过错与李某某的左臂缺失并不具备因果关系。关于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而有权获得的财产赔偿。基于这一分析可知,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费用并非是由于医方的诊疗服务行为直接导致,而是李某某在胎儿时期本身发育异常所致,并非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畸形的产生。故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赔偿比例问题,人民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医院过错程度大小等因数综合判断。

【结语】

此案系对患者享有的知情权作出有效保护,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与采信、法律适用上难度较大的医疗差错侵权赔偿案。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合议庭在对案件所涉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患者的知情权、医院方的告知义务、医院过错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法律适用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充分阐述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了知情权的内涵,并正确认定了医疗机构侵犯患者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这一责任可能是物质利益损失,也可能仅表现为对患者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赔偿,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最终作出正确裁判。该案对于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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