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同样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不足。
其次,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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