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赔偿项目
(一)法律规定
1、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三期待遇损失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可能会导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损失、无法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社会保险中断等损失。
对于上述三期待遇损失,《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女职工可以考虑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来主张三期待遇损失。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8年
36651分 (优于98.75%的律师)
一天内
80篇 (优于99.7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