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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在清洁路面过程中被撞,交警部门认定环卫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最终获赔11万余元

发布者:满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13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01月23日07时54分,郭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龙泉路岗头村附近路段时,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员工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及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郭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同郭某、保险公司、环卫公司协商均协商未果。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次事故涉及李某所在的环卫公司担责,然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不是事故中的合法当事人,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本案本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事项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30384.04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辩称:

被告玉禾田公司辩称:我公司未收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也未授权给他人签字,故不认可该责任认定书,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长安保险公司辩称:……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不认可……;

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超过交强险部分只承担70%的赔付责任。

本院认定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验、调查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明确认定了各方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玉禾田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出充足理由和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玉禾田公司承担30%的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0月08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由长安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李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9585元;

二、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李某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21100.83元;

三、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李某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鉴定费合计9583.21元;

四、由被告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李某鉴定费1260元;

……


律师点评

关于李某残疾赔偿金是否能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一直以来,在实务中处理人身侵权类纠纷时,涉及关于受害人损失的计算标准该适用哪一个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前主要的居所地就是其户籍地,此时就严格按照其户籍来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二是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籍,但是其受到侵权前一年以上的时间是居住在县以上地区的城市区域内,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三是受害人是农户户籍,但是其受到侵权前一年以上居住、生活区城是在城乡结合的区域或者是乡镇的圩镇上,此时应当适用哪种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就应当法官结合全案的证据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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