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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押送物料途中受伤,在证据极其欠缺的情况下,法官建议撤诉,但最终反败为胜

发布者:满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7日 4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7日早晨,胡某(系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在装车完毕后,因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带清点物料人员,于是原告祁某及同车乘员付某跟车到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结算退回的物料。在回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路程中,因胡某驾驶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货车车头翘起,致使货车失控。此次事故造成原告付某及同车乘员付某均受不同程度损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将原告及同车乘员付某先后送至医院治疗。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曾承诺原告治疗费用等都由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但之后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便对原告祁某及同车乘员付某置之不理。现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拒不负担原告医疗费,也未对原告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胡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胡某系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事发时胡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因无法与被告等人协商一致,原告特诉至法院。

此次事故涉及的两家公司长期具有合作关系,在运输物料途中,原告作为本案第三人公司的员工,负责跟车押送物料。在押送运输途中,因被告公司驾驶员驾驶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事发时,因考虑两家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且被告公司也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医疗费及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故原告没有报交警及交由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在证据链极其不完整的情况下,又无法与被告协商,那原告损失的损失该如何维权?对此,原告付某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2019年03月11日,该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后期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暂计人民币226634.03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错误的,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不是车辆所有权人;原告是在从事這个职务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工伤赔偿程序而不是提供劳务者纠纷這个诉讼案由。被告胡某辩称,我不承认有责任,应当由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述称,被告胡某说与我公司有劳务关系,我公司没有這个人,我方赞成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

2019年07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祁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12959.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证据链极其不完整的情况下,与被告又不具备调解的条件,原告维权可谓举步维艰,在对本案法律关系梳理后,重新筛查本案证据,最终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本案关键证据,可谓大获全胜,预判结果远远超出预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胡某作为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行为时因操作不当致原告受伤,理应由被告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一开始最大的难题是在于本案事实部分能否认定下来,若事实部分认定不下来,则就没有后期的结果。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找到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说明事发时的基本情况。同时,将与被告通话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辅助证明本案事实。最终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中,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上货及退货的运输费均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故胡某作为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负责人派遣其侄子胡某辉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料,应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同理,胡某到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说明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履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的收退货义务。由此可见,胡某辉驾驶不当造成原告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由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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