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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者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有误工费

发布者:满林强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22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中,伤者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有误工费

案号:(2019)云2932民初82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01月29日08时46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张某)沿新华路连接线由东往西行驶,08时46分许当车行驶至宁凤线K158+150米处时,其所驾车与被告洪某驾驶的沿大理线由北往南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3月04日,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洪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另洪某驾驶的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洪某驾驶轿车实际所有权人为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事发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治疗于2019年02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髋臼骨折;右侧耻骨上下肢骨折;右侧第3、5、6、10、11肋骨骨折……。2019年05月27日,张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胸部损伤评定为九(玖)级伤残;骨盆损伤评定为十(拾)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壹佰贰拾)日、护理期为60(陆拾)日、营养期为60(陆拾)日。

此次事故伤者涉及多等级伤残,对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又持有异议。此外,伤者是农村户籍,其残疾赔偿金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以及伤者已达到退休年龄,其误工损失是否还能得到支持?对此,伤者特委托我介入代理此案,具体如下:

【诉讼经过】

张某因后期赔偿事宜无法与陈某、洪某及保险公司协商一致。2019年07月03日,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洪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50266.2元。

法院判决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08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张某各项费用合计52119.53元;

二、由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张某各项费用合计24612.91元;

……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及洪某一致认为张某的伤残等级所依据的病历资料与实际不符,即张某住院期间的病历显示其并非能达到九级伤残,出院后的CT报告单却显示张某病情很严重,出院后张某并无受到其他外伤。对此,我方认为张某伤残等级的评定,其鉴定中心的回函已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清楚的论述了张某入院时与出院后的病情差异,其中张某2019年04月21日病情诊断为“右侧3-12肋骨骨折”等,该差异原因是因为张某住院时间较短,短期不易被发现。其次,结合张某影像片子均能客观反映出张某的伤情与报告所记载一致,且该回函也认定张某伤情与其2019年1月29日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伤残等级,应作为认定张某伤致残的关键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该份鉴定意见及回函。

其次,关于张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享有误工损失。我方认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是否领取退休待遇并不是判断误工费客观性及合法性的因素。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费,年龄并非认定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虽然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因此,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机械地以年龄为界限,认为超过退休年龄,即应当认定自然丧失劳动能力。本案中,张某提交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其收入为8000元/月。另误工时间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医嘱,共计141天。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误工损失诉求。

另外,关于张某残疾赔偿金是否能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一直以来,在实务中处理人身侵权类纠纷时,涉及关于受害人损失的计算标准该适用哪一个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前主要的居所地就是其户籍地,此时就严格按照其户籍来适用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二是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籍,但是其受到侵权前一年以上的时间是居住在县以上地区的城市区域内,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三是受害人是农户户籍,但是其受到侵权前一年以上居住、生活区城是在城乡结合的区域或者是乡镇的圩镇上,此时应当适用哪种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损失,就应当法官结合全案的证据来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下筒称《复函》),人身侵权类纠纷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就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各项损失。此处虽没有明确什么区城可以认定为城镇,但是根据该《复函》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目的所在,应当可以明确该处的城镇应当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概念。该《复函》要解决的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严重失衡的问题,也就是俗称的“同案不同命”,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地达到社会公平。如前所述,城镇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员聚集地。也就是说,居住在城镇的人员的主要收入是来源于非农业生产。农业户籍人员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离开自已的户所在地,到一个地方从事收益更高的非农业生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其所到达的区域就符合《辞海》和《复函》关于坡镇的定义,也就是农业户籍人员已经是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并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为城镇。很显然,《复函》中称谓的“城镇”,是一个经济概念,指的是农业户籍人员的收入、消费等经济利益是来自非农业生产,不是一个地理上或者行政管理上的概念。

本案中,张某实际工作及生活的区域均处在工业园区和周边乡村接合的部位,其平时收入、消费都是来自于非农业生产,但因其无法提供书面的相关材料,以致于法院没有采信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意见。

对此,也表明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尤为重要,目前人损案件中,赔偿标准并未实现全国统一,部分地区在试点,故诉讼中仍应做好该部分的举证工作,否则将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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