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孙先生(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责,孙先生负次责,并认定司机在事发后存在逃离现场的行为。家属悲痛欲绝,将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案件经过:
最大的挑战来自保险公司——其以商业险条款明确约定“交通肇事逃逸”为免责事由,拒赔商业三者险。我们立即转变策略,紧抓保险公司的程序瑕疵。通过细心询问车主投保过程,我们发现保险公司仅通过微信向车主发送了支付二维码,车主在几分钟内完成支付,从未收到过保险条款,更遑论对“逃逸免责”这一条款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提示和说明。我们据此主张,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同样承担80%的赔偿责任(总计赔付88万余元),极大地保障了死者家属的权益。
律师点评:
肇事逃逸性质恶劣,但受害方的索赔重点不应仅停留在对肇事者的道德谴责上。法律对保险公司设立免责条款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的成功,在于律师精准地找到了保险公司的致命程序瑕疵,从而为当事人“撬开”了保险公司原本紧闭的保险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