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某日,年近七旬的张大爷(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大爷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责,张大爷负次责。张大爷经长期治疗后,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被鉴定出一处八级、一处九级和一处十级伤残。
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面临两大难题:一是保险公司以张大爷超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二是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我们重点组织证据,证明张大爷作为农村居民,虽年过六旬,但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实际劳动能力,并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佐证。同时,我们援引司法实践,指出“非医保不赔”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向法院详尽阐述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性误工的客观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大爷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已扣除前期垫付),其中全额支持了误工费和全部医疗费用,驳回了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司机承担了鉴定费等保险范围外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与行人事故。律师的价值在于打破“超龄无误工”的刻板印象,用事实证据说话。同时,针对保险公司“非医保不赔”的行业“潜规则”,从法律上击破其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法院最终按80%的比例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体现了对弱势交通参与者的倾向性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