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满林强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20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21年3月9日,杨某经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在昆明市官渡区巫***府花园的工地做工,工作内容是驾驶拖拉机运输建筑垃圾,月工资是14000元,杨某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期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但用人单位却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杨某购买社会保险。2021年7月29日,杨某在上班过程中发生工伤,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杨某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达八级。后杨某就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协商一致。
仲裁结果:
该案经仲裁院裁决,最终由用人单位向杨某某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律师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
本案的赔偿处理,还需考虑是否需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在权衡用人单位所能给予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等因素,本案建议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能否获得赔付,本案最终获赔26万也在于此。同时调解也能使劳动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减少繁琐的仲裁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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