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满林强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1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日,杨某遭受工伤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1年1月22日对杨某伤情作出九级伤残鉴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后复议决定维持了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要求撤销杨某工伤认定的诉求。2023年4月25日,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21]4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杨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4日解除;二、用人单位向杨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83.4元;三、用人单位向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70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51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907元、停工留薪期待遇57586.24元、医疗费差额30026.59元、住院伙食补助226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890元、鉴定费300元。后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按仲裁结果出具调解书。
处理结果:
在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在案件受理后,我方代理杨某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及时冻结了用人单位账号,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最终在用人单位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同意按仲裁结果来履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本案也得以顺利解决,也避免了用人单位继续将程序进行下去的情形。最终经调解,杨某九级工伤,用人单位承担31.8万元的责任。
律师评析:
对于调解,律师在了解方面的情况后,会对案件基本的走向作出一个预估,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很好,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进一步逼迫单位参与调解,缩短案件处理周期,用人单位不会为拖欠支付赔偿款而选择去做老赖,所以,基本上不考虑作出让步,也是可以达到调解的目的。本案的赔偿处理,还需考虑是否需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在权衡用人单位所能给予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等因素,本案建议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涉及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能否获得赔付,本案最终获赔31.8万也在于此。同时调解也能使劳动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减少繁琐的仲裁及诉讼程序、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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