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货车司机高速路上观看“影像视频”引发的悲剧
案号:(2022)云0114民初4550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2日19时59分许,黄某驾驶货车沿昆磨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晋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K31+700M路段时,因驾驶过程中用手机观看影像资料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车道内缓慢行驶的马某驾驶的面包车(同车乘坐朱某等人),黄某所驾车车头部与面包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面包车向前移动过程中车身右侧、左侧分别又与道路西侧、东侧防护栏先后发生擦碰,造成云面包车乘车人朱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3日00时30分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车辆所有人为XX海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另此事故发生时,黄某系履行XX海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
【诉讼经过】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48132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由各保险公司赔偿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74万余元(除丧葬费外)。
【律师点评】
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本案事发的主要原因系货车司机高速路上观看影像视频所致,加之面包车司机高速上低速缓慢行驶,造成了本案“一死多伤”的悲剧。
本案货车司机在事发时,又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之外,公司应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而称之为责任的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责任的承担,在事发后也需在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上对“职务行为”予以明确,确保最终责任承担不出“意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