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满林强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9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获赔90余万元
案号:(2022)云04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2020年10月29日16时35分许,柏某驾驶货车由江川区沿大铁线驶往红塔区,当行驶至玉溪市江川区大铁线K3+6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在路边行走的张某及路外树木相撞,造成张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柏某驾驶的货车所有人系张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柏某系履行雷某及红塔区胜辉汽车修理厂的职务行为。
张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达六(陆)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圆);张某目前至安装右下肢义肢前存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其劳动能力丧失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云南安的好残疾用具评估司法鉴定所对张某辅助器具种类名称、价格、使用年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记载:组件式大腿假肢单价:(人民币)¥20000元/具(大写:贰万元整)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叁年更换一次。大腿假肢硅凝胶套单价:(人民币)¥4000元/只(大写:肆仟元整)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每壹年更换一次。
【诉讼经过】
一、张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医疗费、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暂计人民币995133.12元(详见赔偿费用清单)
……
【法院判决】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6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还应支付680000元;二、雷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董丽华205139.25元,扣除已垫付的34120元,还应支付171019.25元……
【律师点评】
1.本案柏某在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对张某的赔偿能否转嫁由雷某赔偿(针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1.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或经雇主同意后驾驶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为赔偿主体。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且未经雇主同意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最终认定柏某与雷某之间劳务关系成立,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雷某进行赔偿。
2.在事故发生时,柏某的驾驶证处于“被暂扣”期间,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能否免责?
本案中柏某的驾驶证在事发时只是属于被暂扣,并非经合法的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被撤销或出现违法事由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所以其驾驶证仍然具有法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内容的字体虽采用了加黑、加粗方式,但仅证明该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了提示。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关于“驾驶人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被告保险公司也并未证明其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内容部分,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也未提供保险合同予以佐证,何谈其已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单关于“保险人已经本保单对应保险条款送达本人……”下方并无投保人,即原车主李某的签字确认,无法确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含免责条款内容)已送达投保人,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就相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故上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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