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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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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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坚决要求切除子宫 医院赔偿19万元

发布者:易德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医疗纠纷 |1096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09年9月,陈某因右侧卵巢囊肿到昆明某医院治疗,因该医院对陈某进行误诊和不当治疗,对陈某进行了子宫切除术,在没有切除陈某右侧疼痛的卵巢的情况下,谎称切除了陈某右侧卵巢。陈某出院后,右侧卵巢仍然疼痛,后陈某到多家医院诊疗,结果右侧卵巢还在,同时一直疼痛,2010年7月9日,陈某向昆明市呈贡县(现为呈贡区)卫生局申请就陈某右侧仍然疼痛的卵巢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0年11月,陈某在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均没有把握打赢官司的情况下,陈某咨询了本律师,当时便委托本律师为陈某代理和昆明某医院打官司,讨要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在接受陈某委托后,决定本案不仅要以昆明某医院赔偿因没有切除陈某右侧卵巢导致至今一直疼痛造成的损失要求昆明某医院赔偿,更重要的是昆明莫医院对没有生育过孩子的陈某切除了子宫,造成了无法生育的损失要求赔偿。陈某及丈夫均称因他们当时收到医院的误导在手术同意书上签订了“坚决要求切除子宫”,如果打官司可能打不赢,而且其他律师也是这样说的。后本律师凭借本人的经验,查阅了我国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妇科诊疗规范及教科书,初步确定了本案昆明某医院为陈某切除子宫具有过错。

2010年12月,本律师代理陈某作为原告,向昆明市呈贡县(现为呈贡区)提起诉讼,要求昆明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共40万元,经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昆明某医院一直以其没有过错,而且子宫切除术是在陈某及丈夫的强烈要求下,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坚决要求切除子宫”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同意赔偿任何费用,只同意赔偿因没有切除陈某右侧卵巢而称已经切除而产生的医疗费,一共3000元。后因双方各持己见,法院无法判定各方的责任,要求双方对该医疗纠纷中昆明某医院切除陈某子宫、没有切除右侧卵巢而称已经切除,陈某的损害后果与昆明某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后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产生争议,由法院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2年8月,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本案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昆明某医院切除陈某子宫的行为具有医疗过错,陈某右侧卵巢没有切除指针,无需切除,陈某因子宫被切除造成了5级伤残,陈某的损害后果与昆明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签订了“坚决要求切除子宫”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昆明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后法庭恢复审理,经过审理,判决昆明某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91206.39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对没有法院没有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感到不满,要求提起上诉,本律师对陈某进行了阐明,即便二审得到支持,22425元,而且在区分一下过错,最多就增加了1万5千元左右,同时上诉费需要缴纳一审相同的诉讼费,得不偿失,为了及时执行拿到钱,无需再行上诉,陈某考虑再三,没有进行上诉。

后昆明某医院在法定期限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昆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昆明某医院申请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妇科专家及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休庭后,法院评判昆明某医院申请的证人作证与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冲突。最终经过合议,确定驳回昆明莫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昆明某医院没有在判决的时间履行,陈某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经执行完毕。经过本案,本律师给需要打官司的人提出一个建议:找律师一定得找资深、学识渊博、道德高尚的律师,千万不能找只会吹牛、忽悠当事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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