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2015年通过4S店购买本田汽车一辆,同时办理两年的分期贷款业务。至2016年2月23日,王某将自己购买的分期车辆正常停靠在住宅附近,次日早晨发现车辆丢失。多方联系后,发现自己的车辆被分期担保公司强行开走,且分期工资向王某索取巨额费用,否则拒绝返还车辆。双方无法顺利协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汽车。
石万斌律师代理意见:
王某购买车辆后,汽车销售公司已经将该车辆交付给王某,该车辆的所有权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即转移给王某,且此事实已经车辆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备案,王某早已完成车辆所有权登记手续,王某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分期担保公司无权私自扣押王某的车辆,其后索取巨额费用的行为更是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严重妨碍了王某对车辆的正常使用。
审理经过及结果:
本案最终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王某向分期担保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车款,担保公司向王某返还车辆,至此,双方纠纷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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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陈某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