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张小某(10周岁)系被继承人程某某的孙女。被告张某某等系程某某的子女、孙子女,均为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程某某生前留下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和程某某的两名子女共同继承,房本写三人名字。程某某于2015年病故后,原、被告就遗嘱的履行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被告辩称,张小某作为被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程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有效。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在知晓遗赠事实时不作表示的,不能视为未成年孙子女已放弃受遗赠权。庭审中,三位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法院判决:遗嘱指定的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两套涉案房屋,每人所占份额为三分之一,相关税费按比例承担。
【律师心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受遗赠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对于纯获利益的遗赠,即使其法定代理人做出了放弃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产生拒绝接受的法律效果,当然,“举重以明轻”,如果法定代理人沉默未作表示,未成年人更应当获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