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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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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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冒用我的身份登记结婚,为什么嫂子起诉我婚姻无效却败诉了?

发布者:高丽姣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85人看过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25民初6473

案由:婚姻无效纠纷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

被告:王某,男

当事人诉求

原告诉求:请求判令原告张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登记字号为(2002)聊冠结003835号结婚证)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红雨使用胞弟被告的姓名为王某的城镇户籍及身份信息与原告张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过程中所有的签名或签字都是王红雨本人所签,结婚证照片为王红雨本人。而被告王某在2014年或2015年之前,有两套户口,一套为城镇户籍姓名为王某,一套为农村户籍姓名为王洪云。被告王某使用名字为王洪云农村户籍及身份证件相关手续与案外人于冰办理结婚登记。至王某名下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以重婚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本案中,王某并未实质参与到与张某的婚姻中,只是身份信息被王红雨冒用。而王红雨参与了婚姻登记的全过程,如签字、拍照等,产生婚姻关系的人并没有错,仍为领证当事人。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并不存在法定或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原告以重婚为由起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律师观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情形之一是重婚罪。但本案中,王某的户籍身份信息被案外人王红雨擅自使用与原告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并没有主观故意,也未与张某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当然不构成重婚罪。因此,张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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