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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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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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留的房产儿子能全部继承吗?

发布者:高丽姣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9日|分类:继承 |7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大与杨大1982年结婚,陈大为再婚,杨大为初婚,陈大与前妻生育儿子陈二,与杨大结婚后生育小儿子陈三。2011年,陈大因病去世。陈大的父亲去世多年,但陈大的母亲陈氏一直与陈大共同生活,陈大去世后,杨大又负担起照顾婆婆的责任,直到2013年陈氏去世,杨大总算。陈氏去世一个月,陈大的兄弟姐妹就来找杨大要求分割陈大名下的房屋。陈二本来与陈三之间因房屋继承问题就已经出现隔阂,陈二天天逼着杨大和陈三给钱,现在小叔子、小姑子又来了,弄得杨大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陈三眼看着自己往日和善的哥哥慈爱的叔叔姑姑如今要逼死自己的母亲,于是想到走法律程序,委托了我们代理其案件。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委托后发现人数众多,人数关系复杂。先来捋顺案件人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上述规定,陈大去世后可以确定其继承人为杨大、陈二、陈三、陈氏。可是在陈氏在世时并没有进行继承分割,那么就会涉及到陈氏的继承人。同上,陈氏的继承人有陈大的父亲(已去世),陈氏的子女即陈大的兄弟姐妹,陈兄、陈姐、陈弟、陈大妹、陈二妹、陈氏的父母(早已去世)。而自陈大父亲去世后,陈氏与陈大共同居住生活,仅有陈弟和陈二妹过年过节来看看陈氏,陈大、去世后,便再无来往。陈三要提起诉讼,有些叔叔、姑姑的信息都不清楚,我们走访调查了近十几家派出所,查到信息如下:陈兄已去世,陈兄的配偶仍然在世,二人共有五个子女;陈姐已定居上海;陈弟与陈二妹均在北京;陈大妹已去世,配偶也已去世,二人子女共三人。经过我们几个月的全面调查核实后,追加的被告人数最终达到十三人之多。能联系到的继承人我们挨家挨户进行走访告知,但有部分人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也不表示放弃继承,还有部分人根本无法联系到。因此,程序上需要公告送达,仅仅通知到全部继承人到庭参加诉讼就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本案诉讼当事人确认并通知后,又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仅开庭审理进行了七、八次。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于陈氏遗产的继承,我们主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多分遗产。律师将遗产的分割方案经过计算与梳理,提交给法官,最终法院接受律师的方案做出判决。

案件结果:

由于当庭杨大表示自己的份额以及属于自己的财产均赠与给杨三,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杨三所有,杨三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款93万元。

律师说案:

本案遇到的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第一,自己的遗产未必能留给自己最亲的人。因为本案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就是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进行继承。本案中只因陈氏在陈大去世之后去世,即白发人送黑发人,就发生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留给自己最亲的人的结果,反而有相当一部分给了其他不相关的人。第二,继承程序复杂,继承人数多,继承关系复杂,导致取得遗产的期限无限延长。从上述人物以及案情的梳理,可以判断出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本案中的大部分人在北京且基本信息均查证核实,如果有些人出国或者无法核实,本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会更大,周期会更长。此外,本案的遗产系房屋,即需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否则无法分割。现在房屋价格的波动不稳定就会导致补偿金额的变化。本案中,如果在被继承人陈大去世后,陈三和杨大立刻启动继承诉讼,就不会这么麻烦,也不会给其他继承人补偿时多支付了两倍的金额。

因此,高律师在此提醒大家,看了上述案例您就知道自己的遗产在发生继承时可能会面临的众多问题,会给自己的亲人留下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自己的财产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留给自己想留给的人。生前能将自己的财产做规划,尽量在生前做出规划,避免发生开头杨大被逼住院的那一幕以及时间如此冗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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