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姣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离婚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高丽姣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8日|分类:离婚 |6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下案例均为真实案例,名字均为化名)

作者:高丽姣律师原创

男方小蔡和女方小赵通过网络相识,接触一段时间觉得对方不错,而且两人也到了适婚的年龄,半年后两人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蔡婚前在北京市丰台区有一套住房,于是两人将这里重新进行了装修当做结婚的婚房。婚后,两人恩爱如初,日子过得简单而快乐。

一年后,小赵怀孕了。得知小赵怀孕,小赵的父母为了照顾小赵毅然决定将老家的房子出售准备在北京买房。可是一打听老两口的年龄已无法贷款,只能用女儿的名义购房。于是,老两口将出售老家房屋的50万元做为首付款,贷款50万元在离女儿住所地不远处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

小赵生下儿子后,一直由母亲照顾。由于家庭背景、生活习惯等不同,小赵的母亲与小蔡经常发生矛盾,加上小蔡的母亲偶尔来帮忙,两位亲家也不断的有摩擦。由于共同生活,各自的性格缺陷全部显露出来,造成小两口经常发生争执,从一开始的争吵到最后双方大打出手,严重影响了夫妻两人的感情。孩子刚刚2岁,小蔡再也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向小赵提出了离婚。小赵当然不同意离婚,但没多久小赵便接到法院的传票,小蔡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小赵无奈找到了高律师。

律师分析:

高律师了解到双方的情况接受了小赵的委托,小赵也同意离婚,只是不知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套房屋该如何分割?根据律师调查得知,小赵父母当时是出售自己老家的房屋购买现在北京的这套房,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住,照顾女儿方便,但由于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也不能贷款只能以女儿的名义购买房屋,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两口的这个初衷。根据后期还贷的信息,老人都取现金给女儿还贷的,而且没有形成时间上的关连点,有时女儿的存款攒到几万就一次性还一部分,而老人就会采取现金给女儿的方式补偿。由于这样的还款记录很难证明小赵父母借女儿名义购房的事实。于是,告知想确认这套房屋是父母的基本没有可能,贷款还款的记录不能证明房屋与夫妻二人无关,更何况房屋登记在小赵名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只能尽可能在分割房屋时将父母的首付款作为借款在房款中扣除。最终法院的判决也是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将房屋判给了小赵,并且确认小赵父母出资为借款,并且在分割份额上采纳我方提出的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利益,小赵在比例上多分了百分之十。

总结:《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大家不禁要问了,本案不就属于上述情况吗?那应该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呀,怎么会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大家只知其一不其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司法实践中对于这条的解释这里“父母的出资”指的是“全款”,不包括本案中的部分出资。部分出资还是要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综上所述,婚后为子女买房的父母请看过来了,尽量全款出资。如果无法全款,最好与子女签订一份协议,将出资的意愿写明并进行公证,一旦夫妻双方出现感情问题,父母的积蓄不至于付之东流。

 

 

如有转载请说明来源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