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男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购买的房产,女方可以分割吗?
高律师在办理众多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离婚时普遍存在这样的矛盾,下面不妨用高律师的亲办案例给大家讲明白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婚后一方自行还贷到底该如何分割。
案例描述:2012年小李和小陈两人相识相恋并最终进入婚姻的殿堂。但由于两人结识时间不长,双方对彼此并不是很了解,男方孤僻的性格慢慢在家庭生活中显现出来,女方性格开朗活泼,渐渐不能适应,双方的交流越来越少,导致最终双方分居,成了熟悉的陌生人。婚后双方也未购置共同财产,男方名下的房产是男方婚前于2008年花费16万元首付,贷款30万元购买。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一直由男方自行缴纳贷款,女方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支出,双方的收入没剩多少。
现在要离婚,男方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自己出的,贷款也是自己还的,女方始终未出资,应当与女方无关。女方认为听说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婚后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哪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怎么分割,还是不太清楚。
律师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小陈婚前购买的这套房产,虽然是其出首付购买,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小陈表示婚后都是他自行偿还贷款,但小陈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仍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因此婚后还贷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可以要求分割。
法院判决:该房屋系小陈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小陈名下,故该房屋判归小陈为宜,关于小陈应给付小李的房屋折价款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情况依法确认由小陈支付小李六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