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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伍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何阳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上诉人变更被告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原告不可以变更被告。

  二、最高院就有关案件的答复,进一步证明上诉人作为原告变更被告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无权剥夺。

  三、上诉人作为原告变更被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贯彻“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定争止纷、案结事了审判工作宗旨的客观要求。

  四、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即便不能变更被告主体,法院经庭审后应以判决的方式驳回,而非以裁定的方式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原告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不一定必须是正当的被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受理前已经死亡,不能作为本案适格主体,也不属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变更被告的情形,一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属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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