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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何阳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4月10日,原告通过电话咨询后到现场看房,由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陈生接待并带领看房,该业务员明确表示该楼盘现在小户型只有2栋5C号房(154.98平米)在卖,价格非常便宜,只要人民币1239840元,而且可以红本过户,极力地推荐该房,称错过了就再也没有了。原告听了被告员工的推荐后,还没有来得及核实的情况下,随即就听从了被被告员工的游说:只要向被告先交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即可帮原告留着这个房子,后面的钱和合同后面双方可以详谈。由于原本只是来看房并没有携带银行卡,也没有准备好马上交钱购房,被告员工说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被告公司老板娘的账上即可。于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转账人民币20万元到的支付宝账户,并由其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还还在定金收据上约定:2016年4月月17日前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2016年5月10日前交人民币139840.00元,余款人民币50万元通过该公司合作银行贷款,按揭期限为3年。

事后,原告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涉案房产为不能在市场流通的小产权房,土地性质为使用年限截止到2041年的工业用地,并非被告所称的红本房产,先前购买的“业主”发现上述情况后已经与被告发生了纠纷。原告随即马上与被告员工核实并要求查看出售房产的相关证件,对方却说都有,涉案房产为尾盘,其相关证件已收起来并放回公司了,不方便出示。原告通过规土委的网站上自行查询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到房产国土部门咨询,但该部门却回复说没有这个楼盘的预售或现售许可,也没有查到该楼盘的其它信息,应该属于非商品房。被告拒绝出示相关证件,隐瞒涉案房产为非商品房的真实情况,涉案房产交易根本履行不了,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对于涉案合同的不能履行存在严重过错,已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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