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16日,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与案外人徐XX及其配偶朱XX就位于深圳市盐田区金水湾御园C座1506号的物业(以下称“该物业”)达成了交易意向,并由被告和徐海英签订了涉案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252),双方约定成交价为人民币1046000元,并对定金、房款的支付方式、赎楼、尾款、过户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的约定。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佣金及必要费用支付承诺书》,承诺书中被告确认:原告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徐海英签订关于位于深圳市盐田区金水湾御园C座1506号的《房产买卖合同》,转让价为人民币1046000元,被告同意以此价格为依据计算应付给原告的佣金及必要费用。佣金为人民币28000元,必要费用为佣金的20%,交易完成必要费用可以抵扣佣金。佣金应在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前支付,逾期支付的,按佣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按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后因为案外人徐XX的问题,经被告与案外人徐XX及其配偶朱XX协商一致,该物业实际过户至案外人徐XX配偶朱XX名下。居间服务结束后,被告却拒绝支付约定的居间费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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