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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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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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时怎样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发布者:孙百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262人看过

市民孙先生:

我的父亲前几天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后当场死亡,是文安县的农村户口,但由于父母年迈,我于2008年初就已将父母接到廊坊市馨境界小区居住,且居住至今,但没有办理暂住证,能否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本案中孙先生的父亲,自2008年就已来廊坊居住且居住至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为廊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按照廊坊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虽没有办理暂住证,但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可证明其在廊坊居住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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