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合伙各方可以互惠互利、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把生意做大。但合伙各方在合伙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纠纷,有的纠纷能够协商解决,有的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最后只能对簿公堂。对簿公堂时,合伙各方的要求往往都只有一个,终止合伙、进行散伙清算。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往往要求合伙方提供散伙协议,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达成散伙协议。在没有散伙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散伙清算。
法律对合伙作出了以下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散伙清算的案件需要重点查明合伙各方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取得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各方的出资额及盈余分配比例,查明了以上要点,散伙案件基本上就可以判决了,因此,合伙各方在合伙经营期间需要注意对证明上述要点的证据进行保存。
合伙各方防控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案是,在合伙开始前,签订合伙协议,对各方投入的财产,如何统计合伙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产生的债务,盈余分配比例进行约定;在合伙的过程中及时对合伙经营取得的财产及产生的债务进行统计。这样,即便将来产生了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的话,纠纷很难解决,合伙各方会陷入长期的争议中。
孙百勇律师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