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服务合同书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孙百勇律师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指派律师_______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对于甲方的法律咨询需求,指派律师或其律师助理将灵活向甲方提供。
第二条 工作方式
在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因本人业务需要可以告知顾问律师,及时处理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不受法定节假日的限制)。
第三条 保密条款
顾问律师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甲方的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机术等密等均视为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顾问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无论在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期后均予以保密,不向外泄露。
第四条 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的服务对象和内容
1.面向客户的类型
城市或农村居民家庭,个体工商业主等。
2.法律服务项目
(1)法律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咨询内容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房屋地产、私人借贷、合同、股票证券、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资纠纷、邻里关系等法律事项。
(2)服务年度内为当事人起草、审查合同、就专门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约见律师面谈。
(4)参加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仲裁活动及其他非诉讼的代理事项。
第五条 家庭服务保障计划收费
(1)对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法律服务项目(1)至(3)项服务,每天收费1元,共计人民币365元,该款项在本合同签署时支付。
(2)对于第4项服务,按部门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3)对于领取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年龄超过70岁的老年人,免费提供1—3项服务。对于第4项服务,按部门收取费用的80%收取代理费,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进行法律援助。
法律顾问受委托出差办理案件的,与甲方协商差旅费的支付。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无异议,可以续约。
其他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
聘请方: 受聘方:孙百勇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