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百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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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孙百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87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例:张某应聘到xx公司上班,工作岗位是人力资源主管,但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多次找公司的领导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的领导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感觉xx公司各方面的管理都很不规范,并且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经济效益也不太好,员工工资偏低。张某想换一家公司工作,便向xx公司提出辞职,xx公司的领导收到张某的辞职申请后,不是积极的配合而是想方设法的刁难,让张某不能安安稳稳地离开公司,张某与公司领导的关系变得相当紧张。张某此时想向xx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张某在xx公司工作的时间是9个月)。虽然张某在xx公司从事的是人力资源主管工作,但是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很了解,便找到了本律师代理此案。在与张某深入交谈后,本律师发现,张某手中基本上没有可以证明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就这样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张某根本不会打赢官司。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单位都会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因此本律师建议张某去找公司的领导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据。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张某经多次与公司领导交涉,终于将离职证明开了出来。在拿到离职证明后,本律师便帮助张某积极的准备提起劳动仲裁的材料并提起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开庭时,xx公司面对自己为张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得不承认与张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之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案件以xx公司给付张某双倍工资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元,张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而告终。

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局认定工伤都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劳动局是无法为劳动者认定工伤的,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在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就需要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搜集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表、工资表、工作牌、工作服、离职证明、公司盖章的证明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文件,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这些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也要主动的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这是依法治企的表现,也是防止劳动者索要未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工资差额成本最低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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