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接受被告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通过与工作人员沟通,**公司从未在洛阳伊川县水寨镇承建过任何工程,但原告提供的劳务承包合同上加盖有**公司的项目部印章,为查明事实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到洛阳伊川县住建局调取该工程是否在该局备案,以证明**公司是否是该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后代理律师亲自到洛阳伊川住建局调取,但该工程未备案。后与承办法官到工程项目地查勘,并与项目所在地宋村村委会书记谈话了解项目的现状,其提供了相关合同证实是水塞镇宋村村委会与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合同,洛阳**置业将工程分包给洛阳建工及河南**建安承包,能证实**公司未实际施工该工程,承办法官对宋村书记作了调查笔录,复印了相关证据。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该份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项目部章明显系伪造,且**公司账户并未实际收到原告所述的10万元保证金,最终原告在要求**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无望的情况下只得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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