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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摔倒被踩踏受伤是不是工伤?

发布者:卢国利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392人看过

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摔倒被踩踏受伤是不是工伤?

2017-10-11 临汾卢国利律师

俞飞虹是深圳某财产保险公司员工。2015年4月20日8:30上班途中,在地铁黄贝岭站站台,一名乘客晕倒引发站台内骚动,部分乘客狂奔,致俞飞虹倒地被踩踏,肋骨、锁骨骨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后,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员工俞飞虹2015年4月20日在黄贝岭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俞飞虹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俞飞虹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俞飞虹受伤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轨道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一种,其构成亦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俞飞虹系因地铁站台内人员踩踏导致受伤,并非列车在轨道上致其受伤。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俞飞虹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并作出涉案《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

俞飞虹要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俞飞虹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

俞飞虹不服原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其适用范围并未包含轨道交通,因此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轨道交通事故进行解释。

二、地铁踩踏事故应被认定为轨道交通事故。地铁一般都处在地下或高架桥的半封闭空间里,具有隐蔽性、封锁性、人员和设备高度密集等特点。地铁内踩踏事件的发生和地铁内人员高度密集、空间狭小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地铁内发生的踩踏事故当然为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也即轨道交通事故,故此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所谓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是指列车在轨道上发生事故导致的受伤,而并非是由于当事人在站台上因踩踏事件受伤,所以俞飞虹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俞飞虹于2015年4月20日在黄贝岭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踩踏事件受伤是否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

现有法律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未作规定,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轨道列车在运行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中,俞飞虹因踩踏事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认定上诉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俞飞虹主张踩踏事件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交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通常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俞飞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粤03行终550号

【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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