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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类型分类+解析(上篇)~请投资者对号入座

发布者:徐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3日|分类:招商引资 |576人看过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类型分类+解析(上篇)~请投资者对号入座

一、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纠纷

1、私募基金募集纠纷

  • 募集过程中,推介内容涉嫌欺诈,可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 未签订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合同关系不成立。

  • 募集失败,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出现,可以解除合同。

  • 未获得合伙人身份的,投资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基金管理人未登记、未备案产生的纠纷

  • 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依法登记、备案,所开展的募集行为无效。

  • 私募基金产品没有备案的,是非法募集行为,签订的协议无效,基金合同无效。

  • 私募基金没有备案的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无效。

3、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收益条款效力的纠纷

  • 投资者享受固定收益且并没有工商登记为合伙人,实为借贷关系。

  • 固定收益的保底合伙协议,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可认定为借贷。

  • 保底条款违反风险共担的原则,可归于无效。

4、基金管理人承诺保底的纠纷

  • 差额补足的条款中具有承诺意思的可构成保证担保。

  • 普通合伙人自愿回购投资者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 发生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转让时,应当及时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执行事务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类型分类+解析(上篇)~请投资者对号入座

二、 投资人与托管人、销售方等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

1、托管方履行托管义务中的纠纷

  • 托管银行对于托管协议承担形式审查、审慎托管的义务。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应当认清“托管”内涵,避免投资陷阱。

2、基金销售方的违规推销行为产生的纠纷

  • 基金销售代销机构推荐产品时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基金销售代销机构违规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就过错大小承担侵权责任。

3、基金投资顾问相关的纠纷

  • 投资顾问是否勤勉尽责与投资者是否亏损没有必然联系。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对投资者作出固定收益承诺无效。


三、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之间的纠纷

1、投资者出资(出钱)的纠纷

  • 投资者签订了投资协议但没签合伙协议的,不是合伙人而是合同关系。

  • 劣后级的投资者应当严格根据基金协议承担损益责任。

  • 合伙企业未及时返还本金应当因占用资金而支付相应利息。

  • 合伙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是合同关系,投资者不能要求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退伙(拿钱)的纠纷

  • 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退伙前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退伙前合伙企业应当对企业财产进行结算。

3、知情权的纠纷

  • 合伙协议的知情权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内容合法有效。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仅仅可以查阅财务资料但不能复制。

  • 合伙人行使知情权不用作出说明。

  • 合伙人可以知情的财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类型分类+解析(上篇)~请投资者对号入座


以上为私募基金案件纠纷的主要类型,做了归类总结,其中的内容只是通识性的观点。在实务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针对于不同基金项目的情况作出单独的判断,所以并非简单的套用。

以上整理来源于《私募基金纠纷裁判规则精选精析》(吴昕栋、吴韵凯著)


更多精彩内容,请看:私募基金纠纷案件类型分类+解析(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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