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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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期货】黑平台运营公司、营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胜诉!

发布者:徐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金融证券 |782人看过


【实务要点】

关于非法期货平台的投资纠纷,可以把平台的运营公司、会员单位(营销、拉拢客户的公司)、单位员工 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对于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签:  会员单位 丨 连带责任  丨 非法期货交易平台 丨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23日期间,朱俊艳在鸿鹄交易市场提供的金属交易系统中就商品“白银批发100kg”及“白银批发50kg”进行了数笔交易,其中2013年10月14日所发生的第一笔交易显示的是“建仓—卖出”。朱俊艳在交易期间分两次入金,入金金额为1,456,933.34元,出金金额为112,395.38元,合计亏损1,344,727.31元。鸿鹄交易市场提供数据说明亏损总额中含手续费660,225.54元、延期费7,420.77元、交易亏损为677,081元。银大公司确认收取了手续费的67.5%即445,652.24元,延期费已由鸿鹄交易市场结算给银大公司,具体数额以平台数据为准;鸿鹄交易市场确认收取了手续费的32.5%即214,573.30元。朱俊艳在交易系统中所进行的交易均未进行过白银实物交割。

案件审理中,一审法院赴鸿鹄交易市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在朱俊艳与银大公司、鸿鹄交易市场均在场的情况下制作了《调查笔录》。关于朱俊艳与银大公司之间的交易,鸿鹄交易市场在笔录中表示,根据平台设置的规则,诸如朱俊艳之类的投资者首先和会员内部即银大公司名下的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易,但若会员内部投资者之间的买卖存在量差或价差,则朱俊艳可以和其他会员单位名下的投资者进行交易,若在该种情况下还是存在交易量差或价差,则朱俊艳的贵金属由银大公司买入,银大公司在合适价格之时再行卖出,相反亦然。银大公司对此交易方式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朱俊艳在庭审中称银大公司的员工通过电话向其介绍白银投资交易,并承诺可代朱俊艳看盘、操盘且代朱俊艳进行了白银投资交易,但朱俊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陈述内容,甚至在法庭询问该银大公司员工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时,朱俊艳亦是一无所知。故朱俊艳所述该节事实无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二,朱俊艳认为涉案交易行为系非法期货,而银大公司、鸿鹄交易市场则辩称为现货交易,但认定涉案交易行为的性质须结合该交易行为的显著特征……………………(认定非法期货平台,可见本公众号发布的前期文章)。据此,银大公司在未获得从事期货交易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鸿鹄交易市场平台中组织期货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白银交易应为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三,朱俊艳在贵金属交易中所产生的亏损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在合同无效后均应予以返还;二是财产返还后如还有损失,则根据各当事人过错程度承担损失。对于银大公司从无效的白银交易中所获得的手续费445,652.24元、延期费7,420.77元,鸿鹄交易市场从中获取的手续费214,573.30元均应分别返还朱俊艳;至于交易亏损677,081元,则应根据朱俊艳与银大公司各自过错程度予以分担。该损失产生主要系因银大公司利用其熟悉并掌握的贵金属交易规则采用非法期货形式与朱俊艳进行白银交易所致,故其对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朱俊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任何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均应具有一定认知,据其所述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轻信投资电话,并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等重要信息传送他人,足见其参与此次白银交易的不谨慎,对交易亏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上述分析,认定银大公司对交易亏损677,081元承担70%的主要责任,朱俊艳承担30%的次要责任。鸿鹄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平台,应对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的系统设置和服务进行维护、管理,保障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中所进行的交易合法有效,故对于交易亏损部分,鸿鹄交易市场在银大公司7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银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俊艳返还手续费445,652.24元、延期费7,420.77元;鸿鹄交易市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俊艳返还手续费214,573.30元;银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俊艳赔偿交易损失473,956.70元;鸿鹄交易市场对银大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朱俊艳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902.55元,由朱俊艳负担2,553.17元,由银大公司、鸿鹄交易市场共同负担14,349.38元。


【律师分析】

所谓的“平台运营公司”——即运营、维护、管理交易平台的公司。这些平台可以是网页版交易数据,可以是下载的软件所显示的交易数据,可以是安卓、IOS系统下载的APP应用程序等。一般来说,投资者直接将款项打入的就是交易平台公司项下的银行账号。

   所谓的“会员单位”——即营销、拉拢、指导投资者开展各类投资的公司。这些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投资者,最终目的是让投资者将款项打入平台进行交易。这些会员单位中存在大量的所谓的“老师、专家”通过QQ、微信等方式常年指导新手投资者开展投资,但终难揭开他们的真面目。

   殊不知,平台运营公司&会员单位&老师、专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共享着投资人的资源,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而这些不为人知的内幕终将通过诉讼、法院调查、法官实地走访的方式揭开真实的面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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