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12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耀路***房屋,总价格190万元,两原告应在签约时支付80万元,上述款项专项用于被告归还贷款及注销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两原告应于双方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被告房款110万元,双方确认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因被告及其丈夫向案外人借款50万元未还,2016年7月11日,涉案房屋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案号为(2016)沪0107民初字1746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115万元后,并未注销抵押。原告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并未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且原告明确剩余房款75万元需要以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2016年5月,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已实际居住使用。
律师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并且分析利弊:
方案一:申请延期并中止庭审(有可能法官不会同意),待***案件庭审结束后,追加***作为案件第三人。(为规避现在普陀审判庭法官的不利影响,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重新处理,执行程序中会有专门的执行法官,与审判庭法官不会是一个人。)
重新开庭与抵押权人***以及***进行沟通,如对方愿意接受代为还款请求的,由我方在法院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书面材料,由法院作出判决。
这种操作方式,预期可能需要一共支出2938000元,超出原买卖合同约定的260万元,当然我方可以依与各方达成的协议要求范秀红偿还338000元。
这种情况下,如法院作出与我们意图不相一致的判决,那么我们只能提起上诉主张我们的合法权益。
方案二:先进行庭审,与***先达成一致意见,以避免***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普陀法官直接与***达成一致意见,快速拍卖房屋造成损失。
但这种情况的话,没有事先与嘉定法官沟通中止案件审理,很可能***案件还没判决,我们的案件已经判决,嘉定法院极可能不会支持我方的诉求。
方案三:改变诉求,要求对方退还房款及赔偿违约金。260万元*20%=52万元,190万元*20%=38万元。但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房屋上存在抵押及首封,即使判决对方还款及赔偿,也很难确定房屋的具体拍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