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施**(1995.7.17死亡)与**(1993.1.15死亡)共育有七个子女,分别为:施**(2010.10.11死亡)、施**(1987.11.22死亡)、施**、施**、施**、施**、施**。
房屋产权证虽办理在施**名下,但房屋幢号单独列明、户口簿以家庭为单位分户列明、土地证办理在各自名下、地税各自缴纳、水电费分户各自计算缴纳。施**与施**就房屋建造、权属问题于1981年达成协议,并且签字生效。以上情况所有被告自始至终都知晓,至今为止没有提出明确的异议。因此,原告认为房屋虽在施子冲名下,实为各自子女单独所有,并且以家庭为单位实际生活居住至今。要求法院确权
系争房屋年代久远,证据保管的年限太久,有灭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通过与各方耐心沟通,协商,最终出具调解书,最终将房产证办理至各户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