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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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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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发布者:杨文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75人看过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 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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