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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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编制结算书的认定

发布者:杨文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89人看过

《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借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并不是在合同之外强加给当事人某种责任,是通过强调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定的责任,强化当事人的守信意识,引导当事人采取事先约定的方式避免工程价款结算中出现风险,从而达到减少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实践中,经常出现遇到因当事人对答复期限未作约定,发包人借机故意不答复拖延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个合理的答复期限。如发包人逾期未做答复,也不宜直接认定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而是向发包人说明逾期不答复的后果是由其举证证明工程量,如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应由发包人申请鉴定;否则视为发包人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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