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和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因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指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仅仅指材料款。所以,以上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了工程价款的整体,应在折价或拍卖的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