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性质分析,建筑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一种权利,法律对其行使时间及范围有相关规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及自行处分的权利范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处分优先受偿权的不应予以确认。
优先受偿权是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承建方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的最好方式,如果准许当事人处分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比如,一个工程涉及几个承包人,也会出现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承包方不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不应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从权利性质分析,建筑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一种权利,法律对其行使时间及范围有相关规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及自行处分的权利范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处分优先受偿权的不应予以确认。
优先受偿权是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承建方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的最好方式,如果准许当事人处分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比如,一个工程涉及几个承包人,也会出现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承包方不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不应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