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昌律师

  • 执业资质:1532620**********

  • 执业机构:云南立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调解书确认承包方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发布者:杨文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1337人看过

从权利性质分析,建筑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一种权利,法律对其行使时间及范围有相关规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及自行处分的权利范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处分优先受偿权的不应予以确认。

优先受偿权是发包人资不抵债时,承建方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的最好方式,如果准许当事人处分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比如,一个工程涉及几个承包人,也会出现损害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实践中,如果承包方不符合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不应在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