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圣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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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签证单不是拒绝签字,而是不同意签证单金额,施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孟圣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移民纠纷 |4480人看过

作者:  孟圣祥

在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超出施工图纸约定的项目,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此时,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通过签证单的形式要求业主进行确定工程量及金额。我们在履行建筑工程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业主拒绝签证,也不提出任何意见,一般施工方都这种情况都有约定,比较好处理。根据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36.2条第4项:“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但是,如果业主对签证事项不是不认可事实的存在,而是单单对签证单的金额有异议,该如何处理,此时,合同法及示范文本均没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为了是签证索赔损失进行,施工单位唯一的办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是及时申请审价机构对该部分签证价款进行审价,并及时向业主提出异议,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施工方也不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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